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
原 告 汪子荃
被 告 彭垂鼎
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(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被告彭垂鼎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,因被告死亡,
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。是參諸前揭規定,原告提起之附帶民
事訴訟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
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