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重附民字,113年度,1號
SCDM,113,原重附民,1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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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
原 告 汪子




被 告 彭垂鼎

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(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被告彭垂鼎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,因被告死亡
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。是參諸前揭規定,原告提起之附帶民
事訴訟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
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惠芬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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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