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性自主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侵訴字,113年度,63號
SCDM,113,侵訴,63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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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侵訴字第63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榮欽


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527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甲○○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 實
一、甲○○與代號BG000-A112138號(真實姓名詳卷,下稱甲女)
於民國103年至110年間為情侶關係,甲○○平日身穿道士袍,
時以道士身分替他人進行按摩、舒緩經絡之自然療法,為執
行相類醫療業務之人。甲○○得知甲女當時之弟媳即代號BG00
0-A112146號(真實姓名詳卷,下稱乙女)因工作關係有頸
部、腰部、背部及腳痠痛等症狀,先於107年5月5日前半個
月左右,為乙女肩頸按摩1次,取得乙女之信任。嗣於107年
5月5日上午10時許,在甲女位於新竹縣○○鎮○○○○號(住址詳
卷)住處,甲○○委由不知情之甲女通知乙女到甲女住所泡茶
,甲○○於乙女到場後向乙女稱:伊可以幫其推拿整脊、按摩
舒緩筋骨、打通淋巴等語,乙女同意後,甲○○明知乙女係因
相類醫療業務而受其照護之人,竟基於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
會而為猥褻行為之犯意,於同日上午11時18分許至中午12時
53分許,在甲女上址住處房間內,利用對乙女進行按摩、舒
經絡之機會,以其雙手伸入乙女內衣、短褲內,反覆搓揉
乙女之胸部、大腿內側、鼠蹊部等隱私部位,而為猥褻行為

二、案經甲女告發及乙女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
訴。
  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,係指觸犯刑法第221
條至第227條、第228條、第229條、第332條第2項第2款、第
334條第2項第2款、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;又
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,不
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
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、第12條
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
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、聲音
、住址、親屬姓名或其關係、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
個人基本資料,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
。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
性侵害犯罪,因本院製作之本案判決屬必須公示之文書,為
避免告訴人乙女身分遭揭露,依上開規定,對於乙女之姓名
及年籍、地址及其他足資識別乙女身分之資訊,均予以隱匿
;甲女與乙女為前親屬關係,為避免乙女身分遭揭露,故一
併隱匿甲女之姓名及年籍、地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
,合先敘明。
二、證據能力之說明:
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定
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;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經當
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
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為適當者,得為證據;當事人、代理
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,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
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,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
視為有前項之同意,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、第159條之5
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甲女、乙女於警詢時之
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,且被告甲○○及其辯護
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證據能力,依前揭規定為無證據能力,
應予排除;至於其他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
外之陳述,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
(本院卷第41頁),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,均未表示異
議,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,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,又
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,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
證據,依上揭規定,應有證據能力。
 ㈡被告及辯護人另爭執證人甲女提供之本案監視器錄影檔案光
碟之證據能力,稱:甲女未經同意攝錄本案監視器錄影檔案
,且影片檔案有被消音等語,而爭執本案監視器錄影檔案之
證據能力等語(本院卷第239頁)。按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
關於取證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,均係以國家機關為拘
束對象。私人之錄音或錄影取證行為,並不涉及國家是否違
法取證的問題。又私人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、錄影,如係
基於保障自身合法權益,非出於不法目的,或以強暴、脅迫
等不法手段取證,尚非不得將私人錄音取證所得,提供國家
機關作為追訴犯罪使用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
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)。經查,證人甲女所提供之本案監
視器錄影檔案,拍攝地點在其住處房間內,為其個人之私人
空間,其有決定是否安裝監視器之權利自不待言,又證人甲
女於113年10月16日偵訊時、於114年7月31日審理時均證稱
:因為我長期不在家,住在寺廟服務,我把一些重要的東西
放在那個房間,怕有人入侵房間或家裡,所以在該房間裝監
視器等語(他字第3821號卷第9頁、本院卷第218頁),故證
人甲女拍攝到本案監視器錄影檔案,尚難認是出於不法目的
或以不法手段取得,又本案監視器錄影檔案內容經本院勘驗
後(詳後述),並無遭消音或其他變造之情況,依前述判決
要旨,認應有證據能力。至於其他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
據,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,或其他不得作為
證據之情形,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,依刑
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,亦均有證據能力。 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
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、地點為乙女按摩,過
程中碰觸到乙女之胸部、大腿內側、鼠蹊部等隱私部位,惟
矢口否認有何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而猥褻之犯行,辯稱:
其經乙女同意而替乙女按摩,且經過乙女同意才按摩到乙女
的大腿內側、鼠蹊部、胸部,其手指未進入乙女陰道云云

 ㈡經查:
 ⒈被告於107年5月5日上午11時18分許至中午12時53分許,在甲
女上址住處房間內,以其雙手反覆搓揉乙女之胸部、大腿內
側、鼠蹊部等隱私部位之事實,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
坦承不諱(本院卷第37至38頁),並經證人乙女於偵查及本
院審理證述明確(他字第3821號卷第9至10頁、本院卷第170
至216頁),及本院勘驗證人甲女提供之本案監視器錄影檔
案,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,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
60至65頁、第72至77頁、第206至207頁、第249頁),是此
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,合先敘明。
 ⒉被告平日身穿道士袍,時以道士身分替他人進行按摩、舒緩
經絡等自然療法,有以下證據可佐:
  ⑴被告於113年10月16日警詢中稱:我現在從事鐵工和道士,
有內政部發行的道士執照,若有人要求,我會替他人舒緩
筋絡,這是自然療法的一種等語(他字第3821號卷第21至
22頁背面),於113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時供稱:我替乙
女按摩鼠蹊部,可以舒緩乙女久站腳酸的情形等語(本院
卷第38頁)。
  ⑵證人甲女於113年9月10日偵訊中稱:被告曾經幫其整脊(
他字第3821號卷第3頁)。證人即告訴人乙女於113年10月
16日偵訊時證稱:被告自稱要替其打通淋巴不會得乳癌,
陰道是要治療脊椎等語(他字第3821號卷第9頁至背面
),於114年7月31日審理時證稱:被告稱要幫喬脊椎、按
摩胸部打通淋巴,自稱很有效果等語(本院卷第173頁)

  ⑶故被告自承為道士身分,會替他人進行舒緩筋絡之自然療
法,核與證人甲女、乙女所述一致,又被告於本案時間、
地點為乙女按摩時也是穿著道士袍,有如附件所示本案監
視器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可佐,復參酌被告歷次到庭時,
亦均身穿道士袍,堪認被告平日穿道士袍,時以道士身分
替他人進行按摩、舒緩經絡等自然療法,並宣稱有一定之
療效等情屬實。
 ⒊被告利用對乙女按摩之機會,而為前揭猥褻行為,有以下證
據可佐:
  ⑴證人甲女於113年10月16日偵訊時證稱:是被告叫我約乙女
到場,要幫乙女按摩,把我支開等語(他字第3821號卷第
9至10頁),於114年7月31日審理時證稱:案發當天被告
叫我打電話給乙女泡茶乙女來了之後,被告就說要幫
乙女按摩,這是被告第2次替乙女按摩等語(本院卷第217
至237頁)。
  ⑵證人即告訴人乙女於113年10月16日偵訊中證稱:我之前有
讓被告按摩過肩膀沒有亂摸,這次被告手伸進去把內衣
開直接摸胸部,以手摸我的鼠蹊部等語(他字第3821號卷
第9至10頁)。於114年7月31日審理時證稱:之前被告在
甲女住處幫我按摩背部1次,107年5月5日上午10時許,甲
女臨時打電話叫我過去她住處泡茶,到了之後被告說要幫
我按摩、喬脊椎,我以為跟上次一樣,是一般的按摩,我
就答應被告,甲女先陪我們進去1個房間,後來甲女離開
,被告把房間門關起來、上鎖,被告按摩我的全身,包括
胸部、大腿內側、陰道旁邊;被告用手伸進我的衣服、褲
子、內褲裡面按摩,用按壓、搓揉的方式按摩;我沒有事
先同意被告按摩胸部、大腿內側、陰道這些隱私部位,被
告也沒有事先詢問我;在按的過程中,被告說一定要按,
要打通淋巴、矯正脊椎,我也沒有說不行或拒絕他等語(
本院卷第170至216頁)。
  ⑶經本院勘驗證人甲女提供之本案監視器錄影檔案(本院卷
第60至65頁、第72至77頁、第206至207頁、第249頁),
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,其中:
   ①於影片時間11:36:14至11:39:14、11:53:05至11:55:36
前,被告先對乙女之肩頸、頭部按摩,再對乙女之腋下
、胸側按摩,及兩胸側邊、頸部、臉頰及頭部輪流做按
摩,於影片時間11:55:36許,被告第1次揉按乙女的胸
部,一直到影片時間12:05:00許,期間被告有多次反覆
揉按乙女的胸部,影片時間12:14:12許,被告開始揉按
乙女鼠蹊部位,此後被告持續按揉乙女包括鼠蹊部位、
大腿內側、膝蓋、小腿、腳踝、胸部,直到影片時間12
:53:54許結束。
   ②被告對乙女按摩之過程尚屬平和,被告觸摸到乙女之胸
部、大腿內側時,乙女並無表示拒絕之言語或舉動,影
片時間12:05:00許,手機來電震動響起,影片時間12:
05:09許,乙女起身下床去檢視手機,嗣自行返回床上
,繼續由被告按摩,時間影片時間12:14:12許,被告第
1次按壓到乙女鼠蹊部位時,乙女有伸手動作,當被告
聽到乙女稱「唉唷,這裡不行」等語時,就立即停止動
作,此時乙女的手機震動聲響起,乙女下床檢查電話後
,自行回到床上,又持續大約40分鐘的按摩,過程中有
多次按揉到乙女的鼠蹊部位、大腿內側、膝蓋、小腿、
腳踝、胸部,乙女都未為任何拒絕之言語或舉動。
   ③就整體按摩的客觀過程觀察,雖無法認為乙女之性自主
權遭被告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壓制,但乙女
在被告第1次按壓到其鼠蹊部位時,顯然有猶豫是否繼
續之動作及言語,再參酌乙女於審理中證稱:在按的過
程中,被告說一定要按,要打通淋巴、矯正脊椎;被告
按壓我的胸部、大腿內側、鼠蹊部時,我心裡是不願意
的,但是被告跟我說這對身體有效,我只能相信他,也
不好意思拒絕,我希望可以趕快結束,但是被告又按很
久等語(本院卷第186至191頁),顯見乙女是迫於無奈
而不得不順從被告繼續按揉其胸部、大腿內側、鼠蹊部
位等隱私部位。
 ⒋被告雖辯稱:是經過乙女同意而按壓乙女之胸部、鼠蹊部位
、大腿內側云云(本院卷第37至38頁),惟核證人甲女、乙
女上開證述與本院勘驗本案監視器錄影檔案之結果均相一致
,衡以乙女當時已婚,被告與乙女間並無男女感情之基礎,
彼此間並不熟識,乙女自無事前允諾被告按摩其胸部、鼠蹊
部位之理由,本院衡酌上開證據後,認為應以證人即告訴人
乙女之證述可採,被告所辯不可採信。再觀諸前揭勘驗結果
,被告先按摩乙女之肩頸、頭部後,逐漸按摩乙女之腋下、
胸側,見乙女未為堅決抵抗,最後揉按乙女的胸部、鼠蹊部
位的過程,益徵被告係藉由乙女同意按摩之機會,過程中先
就肩頸、頭部按摩,再藉要打通淋巴、矯正脊椎等療效,以
雙手伸入乙女內衣、短褲內,反覆搓揉乙女之胸部、大腿內
側、鼠蹊部等隱私部位之猥褻行為,至為明確。
 ⒌另參以被告明知乙女當時已婚,彼此間並不熟識,卻利用替
乙女按摩之機會,反覆搓揉乙女之胸部、大腿內側、鼠蹊部
等隱私部位,足認被告主觀上有對受照護人利用機會猥褻之
犯意甚明。至於被告雖於審理中翻異其詞而稱:我沒有按乙
女的胸部,是在按淋巴云云(本院卷第242頁),惟此既與
其前揭於本院準備程序所述矛盾,且與上開勘驗結果亦顯然
不符,自無可採,併此敘明。
 ㈢綜上所述,被告所辯無非是臨訟狡辯之詞,洵不足採。本案
事證明確,應依法論罪科刑。
二、論罪科刑:  
 ㈠罪名:
 ⒈按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及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,與刑
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,均係以描述違反
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,有別者,僅止
於程度上之差異而已。亦即,前者之被害人被定位為遭以強
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壓制,因此不敢反抗或不得不屈
從;後者之被害人則被界定在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
精神壓力之下,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。具有刑法第228條身
分關係之行為人,因與被害人之間存有上下從屬支配或優勢
弱勢之關係而產生對於被害人之監督、扶助或照顧之權限或
機會,往往使被害人意願之自主程度陷入猶豫難抉,不得不
在特殊關係所帶來的壓力下而配合行為人之要求。從而,有
此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究竟
該當於強制性交猥褻罪名,抑或是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
罪名,端視被害人是否尚能有衡量利害之空間為斷。行為人
所施用之方法,已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,固應
逕依刑法第221條或第224條之規定處斷,惟若行為人係憑藉
上開特殊權勢關係,而被害人則出於其利害權衡之結果,例
如唯恐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某種損害,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
從之情形,則應成立刑法第228條之罪名(最高法院103年度
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如前述說明,本案
雖無法認為乙女之性自主權遭被告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
之方法壓制,但在被告利用為乙女按摩的機會,按揉其胸部
、大腿內側、鼠蹊部等隱私部位時,乙女顯然是考量為了使
按摩有被告宣稱之療效,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從被告繼續為
之。
 ⒉另證人乙女固於113年10月16日偵訊、於114年7月31日審理時
證稱:被告有以手伸進我的陰道等語(他字第3821號卷第9
至10頁、本院卷第182頁),然被告堅決否認以其手指進入
乙女陰道,又依前揭本案監視器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,只
能觀察到被告多次以手揉按乙女之鼠蹊部位,因攝影角度、
距離、畫質及被告與乙女之姿勢等因素,未能觀察到被告確
實以手指進入乙女陰道,也未看到被告以手指在乙女鼠蹊
部位有前後抽動的動作,故此部分只有證人乙女之單一指訴
,欠缺其他證據補強,基於罪疑有利被告認定之證據法則,
應認此部分之事實無法證明。
 ⒊再按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對於因醫療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
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機會為猥褻罪,並不以行為人
具醫師法規定之醫師資格利用其與病患間為醫療行為關係之
機會而犯之者為限,尚包括不具醫師資格之人,利用其與病
患間相類於醫療關係之機會所犯在內。經查,被告身穿道士
袍替他人進行按摩、舒緩經絡等自然療法,宣稱有打通淋巴
、調整脊椎之功效,業據本院認定如前,其於上開時間、地
點,為乙女進行按摩、舒緩經絡之行為,雖非正式之醫療行
為,然乙女在被告所為療程中,仍須聽從被告之指示,以接
受被告之照護,依照前揭說明,就被告與乙女之關係而言,
乃相類於醫療關係。被告利用替乙女進行前開自然療法之機
會,而為事實欄所示之猥褻行為,顯係對於因醫療相類關係
受其照護之人為猥褻行為無訛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
228條第2項之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。
 ⒋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,容有
誤會,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同一,
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變更法條
之旨(本院卷第168頁),且經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於本
院審理時就此部分罪名為充分之辯論,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
行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,變更起訴法條。  
 ㈡罪數:被告先後反覆搓揉乙女之胸部、大腿內側、鼠蹊部等
行為,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,時、地緊密,侵害同一法益,
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,依一般社會觀念,難以強行分開,在
刑法之評價上,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較為合理,應
論以接續犯,僅論以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一罪為已
足。
 ㈢量刑:爰審酌被告對乙女因醫療相類關係而有照護關係,竟
為滿足私慾,利用此關係所生之機會,而對乙女為上開猥褻
行為,顯不尊重女性對於自我身體之性自主決定權,嚴重戕
乙女心靈感受,造成乙女身心受創。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
行,未與乙女和解或道歉,犯後態度難認良好,兼衡被告犯
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侵犯乙女之身體部位、持續之時間
,暨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,現從事鐵工兼
道士,獨居,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0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,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佑家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語附件:
【檔案名稱dict0019】
一、影像開始時間為11:18:24。
二、11:18:39時有一女性走入畫面左側。(經乙女指認為甲女 )
三、11:18:48該名女性(甲女)往右方走出畫面。四、11:19:02被告從右邊走入畫面。
五、11:19:09被告向右走出畫面。
六、11:19:50時乙女走入畫面。
七、11:20:04時乙女直接趴倒在畫面中的床上。八、11:20:08時乙女疑似向鏡頭方向觀看一眼。(關於乙女疑似回頭之畫面,經當庭拍攝附卷。)九、11:20:12被告從右側進入畫面,並且上床開始進行按摩。【影片1名稱:PICZ0000 000000藥膏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1:36:14~11:39:14被告穿著黃色道服,雙腿伸直,靠著床頭的枕頭坐著。被害人乙女穿著圓領短袖上衣及短褲裙,面朝上,頭枕在被告左腿上,雙腿伸直,由被告對其肩頸、頭部按摩。被告及乙女的左側朝向攝影鏡頭
【影片2名稱:PICZ0000 000000~115606胸部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1:53:05~11:56:05乙女曲起左腿,下半身略朝右側躺著。被告以手抓乙女上臂及腋下,將乙女拉向自己身體,乙女躺平,被告開始對乙女腋下、胸側,隔著衣服按摩,乙女隨後將雙手放下,搭在自己腰腹上,並



伸直左腿,將右腳曲起壓在左腿下方。被告先後對著乙女兩胸側邊、頸部、臉頰及頭部輪流做按摩,過程中被告有對乙女說話,但因收音不良無法辨識所言為何。
影片時間11:55:36,被告突然將手伸向乙女胸上側及肩膀、腋下等部位開始按摩,乙女略抬左手、左腳亦弓起,被告開始從乙女肚腹處按摩,並逐漸將手往胸部方向移動,最後手掌包覆住乙女整個胸部下側不斷揉按。
【影片3名稱:PICT0030全程胸部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1:56:29~11:59:27承接上一影片,被告持續以手掌包覆乙女胸部下側方式揉按,過程中被告有對乙女說話,但仍因收音不良無法辨識所言為何。影片時間11:57:35,被告將乙女衣服撩起至胸部下緣,手掌直接接觸乙女肚腹與胸部下緣處按摩,最後再度以手掌隔著衣服包覆住乙女胸部之方式按摩。
影片時間11:58:26,乙女曲起左腿與右腿交叉,左手亦抬至其胸處,被告低頭看向乙女,繼續揉搓乙女胸部,乙女左手張開,以大拇指欲碰觸被告左手,被告之左手從其胸部外側繼續搓揉直至該影片結束。
【影片4名稱:PICT0031全程胸部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1:59:36~12:02:36被告將左手搭在乙女左胸上不動,右手持續揉搓乙女右胸部位(因攝影角度無法看到被告揉搓的確實部位)。
影片時間12:00:00~12:00:15,依乙女衣服晃動之狀況判斷,被告之右手掌應自乙女衣領伸入揉搓乙女右胸部位。影片時間12:00:19,被告以左手隔著衣服揉捏乙女左胸,不久,亦將左手從乙女領口處伸入其衣內,開始揉搓其左胸至影片結束。
【影片5名稱:PICT0032全程胸部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2:02:52~12:05:52承接上一影片,被告持續將雙手置於乙女衣服內揉按其胸部,後雖將左手伸出搭在乙女左上臂處,但右手仍在衣服內繼續揉搓乙女右胸。
影片時間12:03:39,有手機來電震動聲響起,被告看了一下,但並未停止其動作。
影片時間12:04:23,被告將乙女雙手拉高,環放在自身腰側,雙手隔著衣服開始從乙女肚腹進行按摩,逐漸再往胸部下緣、外側處揉搓。
影片時間12:05:00,手機來電震動聲再度響起,12:05:09乙女起身下床去檢視手機,被告坐在床上等待,影片時間12:05:21,乙女又返回床上,繼續躺在被告左腿上,被告又隔著衣服對乙女胸下緣、外側部位進行按摩至影片結束。【影片6名稱:PICZ0000 000000~1429私密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2:12:31~12:15:31



被告坐於床尾,將乙女雙腿分開架在其腿上,先從其左膝蓋、左小腿處開始按摩,逐漸向乙女左大腿內側移動,爾後被告雙手對著乙女左大腿內側、左膝部位揉按。
影片時間顯示12:13:00時,乙女伸出左手,欲將被告右手撥開,被告暫停與乙女輕聲說了一句話,但因收音不良無法辨識,隨即乙女抬高左手,被告繼續揉按相同部位,乙女轉頭叫了一聲,但被告並未停手,並繼續用力揉按,乙女本以左手嘗試撥開被告之手,但後疑因疼痛難耐,整個上半身向左翻身。影片時間顯示12:13:36時,乙女發出痛唉聲,以右手抓住被告左手向外拋開,再以右手撫搓自己左大腿內側以緩解疼痛。待乙女將手挪開後,被告左手搭在乙女右大腿上,右手則繼續對著乙女左大腿內側按摩,隨後被告左手也同時移到乙女左大腿上,雙手共同按壓乙女左大腿內側,過程中,乙女疑因難忍疼痛而上半身左右翻轉。
影片時間顯示12:14:07時,被告右手開始向乙女左側鼠蹊部位靠近,並挪動位置向前坐,以更靠近乙女身體。
影片時間顯示12:14:12時,被告右手從乙女左褲管內緣伸入,開始揉按乙女鼠蹊部位,隨即左手也從乙女右褲管內緣伸入,雙手共同揉按乙女鼠蹊部位,乙女先後伸出左、右手阻擋被告行為,被告並未停止其行為,乙女弓起右腿將身體向上挪動,頭部左右搖晃。影片時間顯示12:14:28時,乙女說了一句:「唉唷,這裡不行。」被告停手,看著乙女,此時,手機來電震動聲又再度響起。乙女隨後對著被告說了一句話,但因收音不良,無法辨識。被告再度對著乙女的左側鼠蹊部位開始按壓。復因手機持續震動,被告示意乙女先去接電話,乙女翻身下床去檢查手機,被告則挪動改坐到內側床邊,待乙女返回床上時,被告坐於乙女右側,嗣改以跪坐姿勢,跨坐在乙女右大腿,俯身將右手放在乙女左大腿上,左手對著乙女右大腿靠近臀部外側進行按壓。【影片7名稱:PICZ0000 000000-000000私密處 整脊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2:22:54~12:25:54被告將乙女左大腿放在自己的右腿上,並將乙女右腿弓起。被告就此姿勢,輪流按壓乙女右側鼠蹊部位及大腿內側、膝蓋和小腿。影片時間顯示12:23:57時,因攝影角度無法辨識被告手按摩乙女的位置,是在乙女的鼠蹊部位或是乙女的右腳踝部位,並不時觀察乙女反應。約半分鐘後,左手伸出扶著乙女右小腿,右手則持續揉按乙女右腳踝及腳趾。
【影片8名稱:PICZ0000 000000-00000私密處說整脊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2:27:18~12:30:18被告將乙女姿勢擺成右腿曲起疊在乙女左腿上姿勢,被告右手扶著乙女右膝蓋,左手則按壓著乙女右大腿外側及接近右臀下緣部位(此時被告左手大多數時候被乙女右大腿所遮擋,僅能從乙女腿部肌肉變化及被告手臂位置,推測被告以左手按摩乙女右大腿外側及右臀部部位)。
影片時間顯示12:28:39時,被告將乙女雙腿弓起,乙女的腳掌踩在被告大腿上,被告兩手伸至乙女鼠蹊部位及附近部位進行揉按(此時因乙女姿勢阻擋而無法看見被告雙手動作,僅能從乙女身體晃動及被告前臂位置推測其動作)。約半分鐘後,被告右手開始揉捏乙女左大腿後側,開始對其左側鼠蹊部位揉按。影片時間顯示12:29:27時,被告將手逐漸靠近乙女下體部位的附近,可看見乙女的短褲褲管因為被告手部搓揉的動作而有移動,依據被告手部動作及乙女褲管移動的情況,被告的手似有伸進乙



女褲管內,被告以手搓揉乙女接近下體部位過程中,乙女手部有靠近其褲子。
影片時間顯示12:30:00、07時,有聽到房外打噴嚏的聲音。【影片9名稱:PICZ0000 000000-000000胸部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2:30:31~12:33:31被告呈坐姿,面向乙女乙女呈躺姿,面朝上,右腳弓起踩在被告左腿上,乙女左腿則跨在被告右腿上,略呈開腿姿勢朝向被告。被告右手不停按壓乙女左側鼠蹊部位,隨後被告亦以左手揉按乙女右側鼠蹊部位。被告雙手從乙女鼠蹊部位,接續往大腿及膝蓋部位揉按,影片時間12:31:17,被告雙手手指伸入乙女褲管內按壓鼠蹊部位。
12:30:35、12:30:46、12:31:00、12:31:16、12:31:34,有聽到打噴嚏的聲音,但並非影片內被告或乙女打噴嚏。影片時間12:31:40,被告將雙手挪至乙女肚腹處,並從衣服下擺處伸入揉按其腰腹部,此時乙女左手停放在自身胸部下緣。被告持續以手揉按其腰腹部。
影片時間12:32:06,被告雙手再次從乙女衣服下擺處伸入,於乙女衣服內揉按其胸部。
影片時間12:33:12,被告雙手向下挪動至乙女腰部,揉按幾下後,又對著乙女鼠蹊部位進行按壓。
【影片10名稱:PICZ0000 000000-000000私密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2:39:36~12:42:36被告將乙女右腳弓起,輪流以左手和右手揉捏乙女之右側腳趾、小腿及大腿。約一分鐘後將乙女右腳壓平,雙手開始從乙女褲管內伸入鼠蹊部位揉按,逐漸向下至腳踝,再從腳踝向上揉按至褲管內之鼠蹊部位。
影片時間顯示12:41:32至12:42:36,被告雙手伸入乙女褲管內搓按。
【影片11名稱:PICZ0000 000000-000000胸部.AVI】影片時間:2018.05.05 12:51:16~12:54:15被告跪坐在乙女弓起分開之雙腿間,俯身對乙女之雙側上手臂進行按摩,乙女先對被告說了一句話,但因含糊不清難以辨識,被告則回覆「放輕鬆」等語,接著將雙手挪至乙女胸部外側揉按,並逐漸向內移動,直接按壓乙女胸部。
影片時間顯示12:51:38時,被告將雙手從乙女衣服下擺處伸入,並將乙女上身衣物推至上胸處,雙手對其胸部進行揉按。影片時間顯示12:53:27時,被告將雙手伸出,並將乙女向左側翻,跨過乙女後,以全身力道向下按壓乙女右側胯部。影片時間顯示12:53:54,被告起身後乙女向右側翻,可看出乙女穿著較為寬鬆的藍色白點短褲,短褲內有穿白色黑點的內褲,被



告跨過乙女,再以全身力道向下按壓乙女左側胯部後,結束整個按摩過程,影片結束。
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
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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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