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養聲字第12號
聲 請 人 A01
代 理 人 王子豪律師
複 代理人 潘玉欣
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
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
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
第1項定有明文,另第14條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
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同法第26條
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,聲請人之
聲請未繳納裁判費,依上開規定,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惟聲請人未據繳納。爰依
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沛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