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95號
聲 請 人 世豪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郁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泰玥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 114年3月31日 97,913元 TD13851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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