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395號
PCDV,114,除,395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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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95號
聲 請 人 世豪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郁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俞瑄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泰玥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 114年3月31日 97,913元 TD13851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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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玥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豪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