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393號
PCDV,114,除,393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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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93號
聲 請 人 周文強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黃信滿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佳玲附表:(114年度除字第393號)
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票據號碼 001 翁宏宇 107年10月5日 3,200,000元 CH60500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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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