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8號
聲 請 人 陳麗嬌即鐘義忠之繼承人
代 理 人 徐鎮煌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編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-ND0326738-6 1000股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-ND0281499-5 1000股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-ND0281500-2 1000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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