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365號
PCDV,114,除,365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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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劉家臣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        
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03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蔡美足 板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2月20日 150,000元 GM1923131 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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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