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劉家臣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03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蔡美足 板信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2月20日 150,000元 GM1923131
本判決不得上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