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53號
聲 請 人 陳郭秀霞
代 理 人 郭秀鳳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附表:
股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0989 6 16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173851 1 116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9054 2 102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267097 7 82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313845 6 87 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354745 7 123 00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392031 1 1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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