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48號
聲 請 人 潘秀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
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
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
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
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03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國軍新北財務組90555103專戶 鄭嘉宏 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 114年1月20日 19,488元 BF434759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