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703號
PCDV,114,重訴,703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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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703號
原 告 廖強閎
被 告 蔡雅雯
謝惠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(一)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之聲明)、訴訟標的及
其原因事實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(二)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6,952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;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。該款所稱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及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:
(一)原告起訴狀所載(見本院卷第9頁)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:1 .法院所發原告之債務人謝惠傑應依108年司執字第19468號 對原告給付之債權憑證,被告蔡雅雯與被告謝惠傑負連帶清 償責任。2.被告蔡雅雯有應對108年司執字第19468號債權憑 證負清償之義務等語。又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說明:依民事 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提起本件確認之訴;本件確認被告二人 共同侵權行為成立等語(見起訴狀第1、11頁),惟該項聲 明並未具體明確且適於強制執行。在確認之訴,訴之聲明應 表明求為確認某「法律關係」或其「基礎事實」存在或不存 在之意旨,則該項聲明未表明請求確認之「訴訟標的」究竟 為108年司執字第19468號債權憑證所載「原告對被告謝惠傑 之債權」,或何種法律關係或該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,另訴 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必有其原因事實,原告應表明該訴訟標 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。是原告起訴既有上開欠缺,起訴 不合法定程式,爰依首揭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正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(即訴之聲明)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主文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(二)復觀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內容,原告本件主張應係被告二人 共同侵害其108年司執字第19468號債權憑證所載「原告對被 告謝惠傑之債權」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倘獲勝訴所 受客觀上利益應以該債權憑證所載債權額為核定,查該債權 憑證所載聲請執行金額即執行名義(即本院105年度司票字 第9105號、108年度司票字第4284號民事裁定)之本息債權 計至起訴前1日止及執行費用,共計新臺幣(下同)1,828萬 0,772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此有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105



號、108年度司票字第4284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查。從而,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,828萬0,77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9萬1,452元,又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,500元後,尚應 補繳18萬6,952元,爰依首揭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羅婉燕 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00萬元) 1 利息 300萬元 105年12月3日 114年9月1日 (8+273/365) 6% 157萬4,630.14元 小計 157萬4,630.14元 項目2(請求金額700萬元) 1 利息 700萬元 105年12月3日 114年9月1日 (8+273/365) 6% 367萬4,136.99元 小計 367萬4,136.99元 項目3(請求金額14萬元) 1 利息 14萬元 108年7月5日 114年9月1日 (6+59/365) 6% 5萬1,757.81元 小計 5萬1,757.81元 項目4(請求金額200萬元) 1 利息 200萬元 108年7月5日 114年9月1日 (6+59/365) 6% 73萬9,397.26元 小計 73萬9,397.26元 項目5(執行費用8萬3,730元) 項目6(執行費用1萬7,120元) 合計 1,828萬77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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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