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695號
原 告 呂翔瑞
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莫潤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0萬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