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4年度,526號
PCDV,114,重訴,526,202509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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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52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

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
被 告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陳佳微
被 告 李鈺揚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
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維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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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瑞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