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醫字,114年度,9號
PCDV,114,醫,9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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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醫字第9號
原 告 楊江海


楊振銘

楊淑惠

楊雅惠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
曾至楷律師
楊壽慧律師
被 告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
被 告 劉燦宏

李明哲

陳龍

任秀如

李秋桂
陳淑貞


張羽霈



鄭佩玲


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
黃金洙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付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,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
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,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
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。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
起訴,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。調解期間
,訴訟程序停止進行,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
1、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就本件醫療爭議未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
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,依同條
第2項規定,本院應移付管轄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先行調解,
而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,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應由新北市
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管轄,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
,將本件移付管轄之新北市政府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,
且調解期間本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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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