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571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市長甲○○
相 對 人
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受安置人A(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)延長安置三個
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於113年6月21日經
受安置人A之父致電113專線及110表示照顧受安置人A壓力大
,受安置人A通話過程中大叫、哭泣,受安置人A之父責罵受
安置人A,並向113專線揚言不將受安置人A帶走會被受安置
人A之父打死,經警員到場確認並無傷勢,且安撫受安置人A
之父及確認案家另有案姑姑能協助照顧及保護受安置人A後
交由聲請人接續處理,爾後受安置人A之父於同年月21日上
午接受安置人A至學校,並於同日8時去電學校獲悉暑假並無
開設暑輔課程予受安置人A,於同日12時受安置人A之父至學
校將其帶走揚言至社會局提告,受安置人A之父於社會局要
求協助帶走受安置人A否則不是受安置人A死就是其死,惟社
會局社工與受安置人A支付討論協助就醫事宜過程中,受安
置人A之父突將受安置人A帶走,聲請人隨後於案家尋獲受安
置人A之父,受安置人A之父情緒高漲並要求社會局帶走受安
置人A,故為維護受安置人A最佳利益,聲請人已於113年6月
21日19時30分許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,並經鈞院准
予繼續、延長安置迄至114年9月24日。考量受安置人A為未
成年人無自我保護能力,家中亦無適當成員予以協助及提供
保護,為維護受安置人A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,爰依兒童
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,請求准予延長
安置3個月等語。
二、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:(一)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(二)兒童
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,而未就醫。(三)兒童及少
年遭受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
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。(四)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
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。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直轄市、
縣(市)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,經多元評估
後,加強保護、安置、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。直轄
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,應即通報當
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,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、監護人
。但其無父母、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,得不通知之。緊
急安置不得超過72
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,得聲
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;必要時,得
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。兒童及少年
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57條第1項、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上情,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案件暨繼續安置
法庭報告書、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第5次延長安
置法庭報告書、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76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
為憑,自堪認定。
㈡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第5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
書載稱略以:
⒈受安置人Α近況:受安置人A現年8歲,現轉學至特殊教育學
校就讀三年級,持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,障礙類別為第一
類自閉症障礙類群,受安置人A身形瘦長,四肢活動能力
正常,惟無法自行上廁所,至今仍須使用尿布,另語言能
力受限,受安置人A過往在校就讀資源班,並安排一位工
作人員一對一陪伴其上課,然於教室仍十分躁動,工作人
員照顧壓力甚大,安置前案父固定帶受安置人A至亞東醫
院、國泰醫院進行職能治療,並於臺北榮總醫院中醫科、
精神科就診,安置後目前由社工協助至基隆暘基醫院回診
身心科,目前服用利他能2顆,以控制受安置人A之躁動狀
況。
⒉法定代理人部分評估:案父現年59歲,現表示自營防火材
料公司,案父表示受安置人A的身心狀況讓案父經常需忙
於帶受安置人A就醫,讓案父沒辦法外出工作,其自述現
經濟來源無虞,表示受安置人A被安置後便能夠自由外出
接單工作,安置迄今收入已破百萬,惟案父說詞經常反覆
,真實性需再評估。然案父就其照顧細節、如何安撫等不
願回應與無法詳細交代,自安置以來,對安置受安置人A
一事態度與說詞反覆,114年3月24日聲請人與案父討論受
安置人A後續照顧安排,案父自述不反對受安置人A被安置
,認為以受安置人A的狀況遲早要入住機構,認為早點住
進機構對受安置人A是較好的安排,惟案父堅持表示其未
有揚言殺子行為,表示自身行為無任何不當,只是在求助
,不能接受聲請人以此事由來安置受安置人A,並向法院
提出抗告,亦對保護安置不能讓案父隨時機構探視受安置
人A一事感到不滿,故表示有想要接受安置人A至外縣市居
住並就讀特殊教育學校,惟要再與案父討論相關實際細節
安排、替代照顧人力時,案父均難以聚焦討論,表示要等
抗告結果後再討論,鈞院於114年7月4日駁回抗告後,社
工詢問後續之安排,案父回應一事歸一事,仍有其他司法
案件尚在進行,故不願與社工討論後續。且案父處遇期間
多次否認其致電113、10要求社政單位將受安置人A帶走,
否則會打死受安置人A,案父認為此為社會局自行捏造,
表示自身無任何不當,僅在求救,並相當不滿安置裁定狀
所述安置事由,評估其難以正式自身言論影響性。又案父
針對113年11月1日社會局裁罰完成14小時強制親職教育課
程,其認為自身未有揚言殺子行為,表示要向社會局提出
行政訴訟,而114年3月24日社工與督導曾與案父討論親子
會面時安排專業師資教導案父相關教養知能、自閉症知識
,案父因認為自身無任何親職教育需求而拒絕。
⒊案親屬部分:案姑姑自述受安置人A自幼由其幫忙照顧,案
父則表示案姑姑大多只能照顧數小時即交回案父照顧,而
案姑姑表示其因受限健康因素,較難長時間協助照顧受安
置人A。
⒋會面探視情形:本次安置期間共安排三次會面探視,114年
6月23日安排受安置人A與案父、案姑姑個別會面,受安置
人A本次會面行為仍較為躁動亢奮,仍會於會談室內興奮
亂跳、徒手拍打窗簾等行為,案姑姑則多僅會以口頭制止
,但此次案姑姑拿玩具及橡皮筋製作之繩子予受安置人A
遊玩,分散其丟東西及拍打東西行為,案父本次會面與受
安置人A較無互動,多於位置上看受安置人A或滑手機,對
於受安置人A破壞物品行為亦未能有效管教,僅多口頭責
罵受安置人A;同年7月28日安排案姑姑、案父個別與受安
置人A會面,觀察案姑姑會主動餵食受安置人A或拿玩具嘗
試與互動,而即使是案姑姑餵食,受安置人A仍難以穩定
坐在座位上食用食物,受安置人A會興奮敲打物品或意圖
拉扯會談室壁紙、沙發棉花等,觀察對於受安置人A躁動
行為,案姑姑無法立即反應,並由社工協助制止受安置人
A及拿走會讓其丟擲之物品。案父會面時則發現受安置人A
手上之過敏傷勢,並向社工表示為虐待之傷勢,社工表示
為受安置人A防抓手套之袋子造成,案父則要求社工帶受
安置人A至醫院驗傷,社工應允帶到亞東醫院驗傷,醫師
只對傷勢進行描述四肢有數處瘀傷,後提供驗傷單予案父
後結束此次探視;同年8月26日亦安排個別會面,受安置
人A吃完案姑姑攜帶的炸雞後開始於會談室到處走動,也
拿起案姑姑提供之冰棒,到處砸牆,案姑姑較無力阻止,
案父抵達後即向社工表示受安置人A有新瘀傷,「今日看
來也要驗傷」,案父認為社工沒有如實告知受安置人A傷
勢,社工回應每次都如實回應受安置人A之傷勢,目前受
安置人A因太躁動而被機構約束,受安置人A躁動過程中所
造成受傷並非機構不當對待,探視結束,社工邀請受安置
人A陪同案父到門口,但受安置人A不願意與案父牽手。
⒌未來處遇計畫及建議:考量受安置人A人身安全及身心發展
,案家親友支持系統不足,將提供安全照顧環境,並考量
受安置人A年幼仍需親友關心,將持續安排案父、案家親
友進行會面,且持續安排受安置人A就醫追蹤自閉症症狀
,評估穩定情緒之藥物及方式,減輕照顧者壓力,亦為使
受安置人A返家獲得適當照顧,將持續嘗試安排案父進行
親職教育,以提升案父教養身心障礙兒少知能。
㈢本院考量受安置人A罹患自閉症類群障礙,於家中有諸多躁動
行為,致案父照顧壓力巨大,案父皆認為網絡單位提供之資
源無法減輕其壓力,且考量案父對社政單位情緒高漲,其親
職功能尚未提升,案家親友無法提供替代照顧,評估受安置
人A年幼不適宜返家,為維護受安置人A身心安全及兒少權益
。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上開
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庭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