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安置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護字,114年度,552號
PCDV,114,護,552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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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552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

受 安置人 甲 真實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
法定代理人 乙(即甲之生母)

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將受安置人甲(真實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)延長安置3
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安置人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時即驗
出毒品反應,其生母乙坦承有吸食安非他命,且乙甫出監所
,經濟來源皆不穩定,無法與其討論未來照顧計畫,另乙出
監後與受安置人生父失去聯繫,案家亦無合適親屬協助照顧
受安置人,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,聲請人乃於113年3月21日
10時37分許,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,並經本院裁定准予
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今。考量受安置人年幼,然乙生活尚
不穩定且現入監服刑,對於受安置人的照顧無後續安排,評
估乙未能擔任適當母職角色,案家亦無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
,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健康發展權益及人身安全,爰依兒
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,聲請裁定延
長安置3個月等語。
二、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: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兒童及少年有立
即接受醫療之必要,而未就醫。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、身
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
作。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
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
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,經多元評估後,加強保護、安置
、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。又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
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,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
機關,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、監護人,但其無父母、監
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,得不通知之。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
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,得聲
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;必要時,得
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。兒童及少年
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、第2項、同法第57條第1項
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受安置人安置期間處遇情形及家庭概況【參新北市政府兒童
少年保護案件第6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(見本院卷第21至2
3頁)】:
(一)受安置人安置情形:
   受安置人現為1歲6月大之嬰幼兒,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21
日予以緊急安置保護,並經本院准予繼續、延長安置至11
4年9月23日等情,有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56號裁定可稽(
見本院卷第17至20頁)。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適應良好,
生長曲線皆落在正常範圍,發展多符合現階段年齡,惟語
言部分觀察受安置人雖能聽懂指令,然只能發出嗯嗯啊啊
的喉音未能發出組合音,後續將攜受安置人至醫療院所進
行發展評估並適時挹入早療資源協助。另據寄養媽媽表示
,受安置人近期情緒起伏較大,若未讓受安置人自行拿湯
匙或滿足其需求,便會將寄養媽媽手中的碗揮到地上,寄
養媽媽觀察受安置人情緒反應較同齡孩童大,後續將針對
受安置人情緒議題持續觀察,其餘人際部分受安置人與寄
養家庭成員皆建立良好依附關係及互動,整體評估受安置
人受照顧情形良好。
(二)受安置人原生家庭情況:
  1、主要照顧者:
   乙現年31歲,於106年產下受安置人姊姊、000年0月產下
受安置人哥哥及000年0月產下受安置人,受安置人哥哥
受安置人甫出生皆檢驗出毒品反應,由新北市政府保護安
置。乙自述受安置人姊姊因其吸毒入獄遭社工交由受安置
外祖母撫養,然乙僅藉由社工得知受安置人外祖母現為
受安置人姊姊監護人,至今不清楚受安置人姊姊的狀況,
亦無法與受安置人外祖母取得聯繫。乙於113年8月28日再
次入監服刑,預計於116年10月2日出監,社工於114年4月
11日至監所進行公務接見,與乙分享受安置人手足近況,
並說明中心將向法院聲請停止乙親權,乙知悉後僅詢問社
工能否協助轉知法院以線上開庭方式進行,因監所重視先
來後到且階級劃分明確,若乙於台中女子監獄移監至新北
會影響其於監所權益,後乙又寄信表示為能讓受安置人手
足於好的環境成長,同意兩人出養,整體評估乙無力扶養
受安置人。
  2、其餘家屬情況:
(1)受安置人生父不詳,乙自述僅有受安置人生父之通訊軟體
LINE(下稱LINE)帳號,過往皆藉由LINE聯繫,故不清楚
受安置人生父姓名及聯絡方式,且乙出監後LINE帳號遺失
,無法再與受安置人生父取得聯繫。後乙於113年9月19日
提供受安置人生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,然經系統比對查無
此人。
(2)社工於113年7月17日電聯受安置人外祖母,詢問其是否知
悉乙產下兩子,受安置人外祖母態度防衛表示過往已告知
社工其為單親,無力協助乙任何事,請社工不要再與其聯
繫,社工同理受安置人外祖母感受然表示需了解其家庭概
況,受安置人外祖母表示現與18歲之受安置人舅舅、17歲
之受安置人阿姨及6歲受安置人姊姊同住,其獨自打零工
扶養三人,受安置人舅舅及阿姨尚在就學,經濟狀況不穩
,不可能有餘力扶養受安置人手足。另受安置人外祖母
示當初會同意扶養受安置人姊姊是因受安置人繼外祖父
示願意共同養育,然開始扶養受安置人姊姊9個月後,受
安置人繼外祖父便過世,受安置人祖母獨自一人扶養受安
置人姊姊已十分辛苦,其表達無照顧意願後表示知悉受安
置人手足戶籍在受安置人叔公名下,而受安置人叔公多次
詢問兩人戶籍遷出時間,受安置人外祖母期待社工能盡快
處理,評估受安置人外祖母無意願照顧受安置人。
四、本院認定需延長安置的理由:
  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甫出生時即檢驗出毒品反應,影響其身心
發展甚鉅,受安置人目前經安置情況良好(見本院114年度
護字第356號卷限閱卷),而乙生活及經濟來源皆不穩定,
對於親子探視態度消極,且未能配合諮商安排,復因施用毒
品、詐欺等案,目前入監服刑,預計服刑至117年1月1日始
能出監一節,有乙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,可見乙目前之親
職保護及照顧功能均不彰,已無力扶養受安置人。而受安置
人生父不詳,乙之原生家庭親屬亦無意願及餘力協助照顧受
安置人,足見受安置人現階段仍不適宜返家,是為維護受安
置人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穩定發展的最佳利益,認非延長安
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。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,核無不合
,應予准許,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
月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 法 官 薛巧翊
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子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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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