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安置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護字,114年度,519號
PCDV,114,護,519,2025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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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護字第519號
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


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
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
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准將受安置人A(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)延長安
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案母B無法提供受安置人A適切之照顧品質且
親職功能未有顯著提升,且案家親屬暫無替代照顧受安置人
之意願,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,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6
月7日上午9時47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,並經本院准
予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迄今,考量現階段監護人照顧功能尚
待提升,將持續改善案母與案母配偶之親職能力,為維護受
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,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7
條第2 項規定,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,以維護兒童利益
等語。
二、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應予保護、安置或為其他處置;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
置:(一)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。(二)兒童
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,而未就醫。(三)兒童及少
年遭受遺棄、身心虐待、買賣、質押,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
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。(四)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,非立
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疑有前項
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,經多元評估
後,加強保護、安置、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。直轄
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,應即通報當
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,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、監護人
。但其無父母、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,得不通知之。緊
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,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
童及少年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。繼續安置以3 個月
為限;必要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,每次得聲請延長3
個月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、第2項
、第57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主張受安置人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,受安置人
於111年6月2日與案母發生親子衝突,且案母於111年3月亦
有發生於管教時情緒失控,推受安置人撞擊桌面,也無法阻
止案繼父對受安置人掐頸,聲請人於111年6月7日將受安置
人予以保護安置迄今等情,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
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、第13次延長安置法
庭報告書、本院114年度護字298號民事裁定為證,上開事實
堪信為真。
 ㈡受安置人現年14歲,為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症,合併對立違抗
症之個案,升讀國中九年級,在校學習表現普通,人際關係
較疏離、緊張,目前每天入班上課,抽課於學習中心上課,
並有助理員從旁協助,經學校整學期觀察與瞭解,能在受安
置人身心難以負擔前,安排受安置人至輔導教室或操場等學
校安全區域,減少人際刺激、緩和情緒,現受安置人在校適
應狀況尚可;受安置人於安置機構生活穩定、尚能配合機構
基本規則,其情緒較過往穩定、成熟度增加,對周遭人事物
之安全感提升、現實感提高、創傷反應減少,尚能理解環境
中的規則是對自己好的約束,與系統中之大人建立一定之信
任感,也能練習以友善的方式與他人回應、互動,亦知悉即
使發生不舒服的情境,也不需要以攻擊的方式回應。然此次
安置期間,觀察受安置人較難判斷不同情境中,工作人員有
不同之因應方式,致使其偶針對特殊事件亦感到不公平,會
極力反駁、與住民口角、威脅照顧者等較不適當之方式表達
,故機構表達難以負荷之,因此114年6月17日協助受安置人
轉換安置處所,目前暑假期間機構生活適應狀況尚可。心理
師評估受安置人此階段可持續增進認知功能,協助受安置人
課業學習、情緒調節與人際互動能力,將有助於受安置人未
來獨立於社區生活。
 ㈢案母現年36歲,為輕度智能障礙合併癲癇症狀個案,領有輕
度心智障礙手冊,113年8月開始至餐廳擔任正職服務人員,
目前工作穩定且於職場上建立良好之工作狀態與人際關係;
聲請人以案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並依
同法第102條,裁處案母32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處分,已全
數完成。案母與受安置人關係尚佳,亦能於會面或親子諮商
時持續提醒受安置人建立良好生活習慣之重要性,予以受安
置人生活及情緒支持。案繼父現年35歲,為強迫症個案,有
輕度心智障礙手冊,現由案繼祖母以打理家中事業之名義提
供每月3萬元經濟協助;案繼父經濟、生活瑣事多仰賴案母
或案繼母協助,對照顧或因應受安置人行為議題較無彈性,
易引發口角,尚須再提升親職及情緒調節能力。
 ㈣綜上,目前繼親家庭系統整體對於受安置人的接納及返家準
備尚努力中,且受安置人創傷修復狀況及情緒調節能力尚未
穩定,評估受安置人返家仍有高機率產生親子衝突與攻擊之
情形,致使受安置人受有人身安全疑慮之危險,評估受安置
人暫不宜返家;將持續穩固受安置人安置機構能量,提供支
持性方案與人力共同穩定受安置人生活,以穩定及保護其安
全、身心發展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
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結論: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 1 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紹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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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