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聲字,114年度,23號
PCDV,114,訴聲,23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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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聲字第23號
聲 請 人 洪素芬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卓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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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