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45號
PCDV,114,訴,445,202509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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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4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新勝黃鴻文之繼承人

黃楊阿免黃鴻文之繼承人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
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7,690元
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,7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郭于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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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