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25號
PCDV,114,訴,425,20250919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2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芳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建春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元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奕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
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4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
2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羅婉燕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芳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