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10號
PCDV,114,訴,410,202509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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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10號
上 訴 人 陳采渝



被 上 訴人 蔡進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
114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2,681元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,5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
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育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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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