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382號
PCDV,114,訴,3382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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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382號

原 告 吳御財
被 告 森活+大廈管理委員會

被 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5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可稽
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温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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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