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089號
PCDV,114,訴,3089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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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89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訴訟代理人 邱建銘律師
被 告 鄭瑞火

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57,426元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,798,600
元(計算式:民國114年公告現值19,200元/平方公尺×846平方公
尺+1,555,400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,140元,扣除原告
已繳57,426元,尚應補繳129,7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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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