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913號
原 告 張景祥
被 告 杜政達
盧崇偉
喻亮鈞
林慶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被告所犯之刑事犯罪或所涉犯之刑事罪嫌(詳如附表所
示)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,並無該條例暫免繳納
裁判費之適用。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0萬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張育慈
附表
編號 當事人 刑事庭認定所犯之罪或 檢察官認定所涉犯罪 卷證頁碼 1 杜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23號判決認定,杜政達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及刑法第30條第1項、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、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本院板簡卷第25至33頁 2 盧崇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馬金字第21號判決認定,盧崇偉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及刑法第30條第1項、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本院卷第21至33頁 3 喻亮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65號判決認定,喻亮鈞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,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本院卷第13至19頁 4 林慶郎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定,林慶郎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,應予不起訴處分 本院卷第35至41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