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42號
原 告 黃春梅
被 告 周永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
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9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
院查詢簡答表可參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