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837號
PCDV,114,訴,2837,20250918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837號
原 告 賴志銘
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
被 告 王思閔
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
被 告 林立勛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,被告住所地
分別在基隆市及台中市,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雙溪區,依民
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0條之規定,自應
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佳玲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