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549號
PCDV,114,訴,2549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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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549號
原 告 謝昇延
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
被 告 林愛玲

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
上列原告於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8844號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61號),並於民國114年2月1
3日追加被告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元氣屋公司
)、張文德,及變更訴之聲明,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
(下同)70萬元,及被告林愛玲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;被告元氣屋公司自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
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(見本院113年度審附民第3161號卷第13頁)。經查,前揭113
年度審易字第48844號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林愛玲犯毀損罪,另
被告元氣屋公司、張文德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,故就追加被告
元氣屋公司、張文德部分自應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是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
法 官 古秋菊
法 官 劉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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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