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268號
PCDV,114,訴,2268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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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68號
原 告 吳怡君
被 告 陳冠昇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9時10分
整,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法官專用法庭㈠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
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智超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冠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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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