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169號
PCDV,114,訴,2169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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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69號
原 告 蔡雲山

被 告 陳以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0○0號,有被告之戶籍
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
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冠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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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