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932號
抗 告 人 陳正雄
上列抗告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
月18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。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
元,惟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卓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