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811號
PCDV,114,訴,1811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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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811號
原 告 梁佑任
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
曾郁恩律師
以上原告與被告三輝玳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正被告三輝玳門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權之欠缺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能力、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三輝玳門社區管理委員會現任法定代理人為
同一人,其利害衝突,屬事實上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,是
被告三輝玳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,於法
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于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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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