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95號
原 告 張金順
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
被 告 游淑美
黃武敏
黃俊傑
黃彬哲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○0
莊子文
莊淑珍
莊淑惠
莊淑珠
莊炳均
莊炳榮
徐華龍
徐再盈
徐淑美
徐淑芳
莊秀璧
莊秀卿
莊秀霞
陳昭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亦未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交易價額,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
網查詢結果,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最新交易單價均為新臺幣(下
同)1萬587元,系爭土地價值約為3085萬1577元【計算式:1萬5
87元/平方公尺×(2562.94平方公尺+351.16平方公尺)≒3085萬1
57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參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合
計為180分之163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3萬7817元【計
算式:3085萬1577元×163/180≒2793萬781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3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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