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61號
原 告 林桂香
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
被 告 施惠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亦未提出系爭不動產最新交易價額,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
務網查詢結果,相似不動產交易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1200萬元
,參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,故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6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