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派工款項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948號
PCDV,114,補,1948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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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48號
原 告 潔協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派工款項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1萬6,81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盧佩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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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潔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