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05號
聲 請 人 鄭佳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霞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
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