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86號
聲 請 人 賴彥汝即張華容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
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。」;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「下列聲請或
提出異議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:十、聲請公示催告或
除權判決。」。
二、原告聲請除權判決未繳納裁判費,應徵收裁判費1,000元,
爰依前揭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如主文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