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78號
PCDV,114,補,1878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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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78號
原 告 張啟祥
劉傳笙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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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