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77號
PCDV,114,補,1877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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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77號
原 告 劉虹伶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敬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者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
狀未記載被告黃敬軒之住所,於法未合,應予補正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「轉到國軍的新臺幣(下同)
4億元」加計「轉到台北醫院的5億300萬元」是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9億03,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萬3,6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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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