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55號
PCDV,114,補,1855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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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5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
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子祿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580,94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87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葉靜芳
法 官 陳旻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俞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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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