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51號
PCDV,114,補,1851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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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51號
原 告 林進來



被 告 莊英俊

莊英萬
莊英通
莊憲忠
王文攸
徐玉妹
張琦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;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,如
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6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本件訴
訟聲明為:被告應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,權利範圍為10,00
0分之144之土地所有權,及坐落於該土地上之同段1772建號之建
物所有權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5樓,下稱
系爭房屋,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),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
權登記(登記日期:102年6月7月,登記字號:樹板登字第3940號
,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:400萬元)予以塗銷。本院依職權查詢內
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自113年起至今與系爭房屋相同
社區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4,500元/㎡,而系
爭房屋面積為80.09㎡(含陽台面積8.49㎡及雨遮面積0.71㎡),有系
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
網附卷可憑。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之現值應為836萬9,405元【計算
式:系爭房屋面積80.09㎡×10萬4,500元/㎡=836萬9,405元】,高
於所擔保之債權額400萬元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應以系爭房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
為4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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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