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837號
PCDV,114,補,1837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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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37號
原 告 徐承煒
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
蕭 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銘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;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123,515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,2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

法 官 王士珮

法 官 蘇子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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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