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36號
原 告 程光輝
陳月裡
○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魁、韓玉貞、李嘉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等事件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未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
或交易市價,是本院依原告所提附表一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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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下同)1648萬32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8萬
3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612元。
(二)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
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
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查本
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魁、韓玉貞之住所
或居所,此部分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正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