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13號
聲 請 人 董銘煌
相 對 人 董泇杉(原名董威杉,即董高却之繼承人)
董威杉(原名董桐誌,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)
董姵辰(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)
董英材(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)
董郡麟(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,則本件聲請程序
費用應徵收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
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品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