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12號
原 告 張銘軒
張麗秋
被 告 廖子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7萬7,000元(記算式
:120萬7,000元+237萬元=357萬7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為4萬3,3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劉冠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