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90號
原 告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黃祖德
原 告 陳穎葳
黃子騰
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
被 告 施志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420萬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243,4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董怡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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