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69號
PCDV,114,補,1769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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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69號
原 告 詹文君

被 告 許陳淑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,其訴訟
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,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
,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,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
原告時,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
(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末按書狀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不合程式
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參酌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之金額即新臺幣(
下同)400萬元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40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48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,300
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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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