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65號
原 告 武冠宇
被 告 蘇峻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萬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