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55號
原 告 楊喻翔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
複代理人 曾宥睿律師
被 告 鈞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奕寰
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30,4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
3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羅婉燕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