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02號
原 告 張桓賓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楷瑄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3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
,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33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
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
法 官 王士珮
法 官 蘇子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余佳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