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658號
PCDV,114,補,1658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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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58號
原 告 何季儒(即何璟榮之繼承人)

被 告 阮琇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原告訴之聲明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2萬5,000
元,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利息」,是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72萬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
法 官 古秋菊
法 官 劉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楊佩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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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