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594號
再 審 原告 周郅瑄
再 審 被告 陳雯珊
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
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36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確定判決(下稱原確
定判決)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
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
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。復按再審之訴
,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
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以前訴訟程序聲明之請求為準。查原確定判
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萬6,746元,故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即應以前訴訟標的金額27萬6,746元為準,並依前開規
定,應徵再審裁判費5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法 官 黃信滿
法 官 謝依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雅珍